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查獲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請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
除非當事人逾期提出復核申請,否則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第七十四條
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平;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處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