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所有權,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嚴格控制土地總體規劃。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科學研究成果,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