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可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復、重做、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賦予。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的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等。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應由國家司法機關(法院)依據刑法給予,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