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