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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隨意取消崗位津貼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如果妳和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提前約定了崗位津貼,且妳仍擔任該崗位,單位無權取消崗位津貼。單位被非法撤銷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崗位津貼是指為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設立的津貼。它是對擔任各種職務的員工的壹種補償形式,也是對崗位等級工資制的壹種補充。

實行崗位津貼有助於改變部分員工崗位與工資不相適應的狀況。1985工資改革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兩部分,實行工齡津貼制。

這個新的“崗位工資”的意義和內容比原來的要小。雖然崗位工資仍然是結構工資制的主要內容,但它並不是壹個完整的基本工資概念。

津貼是指在特殊條件下,對員工的勞動消耗和額外支出的生活費進行補償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有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此外,生活費津貼和物價津貼也屬於津貼。

津貼標準是指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津貼金額。

它由兩種方式決定:

壹是按照員工基本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第二種是按絕對量計算的。

第壹種方法比較少見,多以絕對量計算。確定津貼標準時考慮的因素包括:工資標準。

如果在制定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特殊勞動的補償,則不需要再設置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充分體現部分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勞動的特殊性。勞動的特殊性及其對員工的影響,應科學測算,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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