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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新規如何規範互聯網群體?

《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這兩天網上有文章把《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的壹些問題群主案件聯系起來,給人壹種《條例》把很多群主置於“非法”地位的感覺。

這其實是不了解規定的法律效力級別而產生的誤解。本團體規定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參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政策法規專欄/gfxwj.htm)。法律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後,重點規範群信息內容服務和群信息傳播秩序,規範群服務提供者和群所有者(發起人和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處罰只能限制在停止相關群服務的程度。

人們使用群體服務,主要是為了合法的目的,以解決正常的法律需求。

但現實中,利用群服務發布暴力、淫穢等違法內容,損害他人名譽,傳播他人隱私,甚至實施各種刑事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利用群體發布非法信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有些文章提到,那些被“繩之以法”的群主,並不是因為違反了群內的規定而導致的,而是與群主違反了刑事或其他法律規定有關。

互聯網不是治外法權的地方,不是群服的地方,不是各種團體的地方,也不是治外法權的地方。利用群服務提供的便捷信息服務,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都要有邊界的觀念,都要有不傳播違法有害信息的意識,都要致力於維護群空間的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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