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1,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沒有借款事實。沒有借貸事實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2.法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確定形式上有缺陷的“借條”或“收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對於現金交割的借款,可以根據交割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款金額大小、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明細,綜合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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