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檢查和監督企業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相關經濟活動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任命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壹條為了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壹)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壹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壹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壹個部門或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實際上是分管該部門或單位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