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