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安全沒有保障。
壹些小產權房開發商會偷工減料賺錢,質量安全存在隱患。這種房子壹般是土地所在村開發的。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之外,入住後的物業管理也非常容易出現問題。
2.“小產權房”拿不到正規的房產證,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權。
“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購買“小產權房”後也不能合法轉讓。對房屋的保值增值有壹定的限制和影響。
擴展數據:
如果購買的小產權房是當地居民的農民房或從他人處購買的有產權證的“紅證房”,且已支付房價並遷入,但未辦理過戶,則視情況而定:
1.買了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取得當地鄉鎮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也可以賣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2.屬於在建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商品房項目,在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後,應當按照現行土地管理規範完成土地征收手續,並按照商品房項目規定程序報批,采取可能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