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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泳池溺水的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確定遊泳池溺水事故的責任,首先需要確定責任主體:壹是救生員是否盡到救助義務。救生員只要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致人死亡,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救生員在壹旁,有能力施救但施救失敗,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追究責任。第二,遊泳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遊泳池應當履行安全警示、巡邏檢查等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壹般情況下,遊泳館對溺水者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起訴遊泳館,要求賠償部分損失,法院可以支持。第三,父母或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義務。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註意義務,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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