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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限制裝修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將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1)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和飛機產生的噪聲。由於機動車數量的急劇增加,交通噪聲已成為城市的主要噪聲源。

(2)工業噪聲廠內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工業噪聲聲級普遍較高,對工人和周圍居民影響較大。

(3)施工噪聲主要來自施工機械發出的噪聲。施工噪聲的特點是強度大,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區,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4)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設備發出的噪聲。這些設備雖然噪音水平不高,但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讓人在休息時坐立不安,特別煩人,容易引發鄰裏糾紛。

另:環境和資源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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