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法人將承擔以下後果:
1.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破產清算後不能清償債務的,壹般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為公司拖欠工資的理由。即使公司瀕臨破產,需要清算,清算所得資產優先用於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
3.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企業將被公布。
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立案金額沒有要求。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首先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