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配備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槍支,確保槍支安全。
配備或者配備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有堅實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維護等管理制度,使用後要及時收回。
配置供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條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有關使用槍支的規定,保證合法、安全使用槍支。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