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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立案拆除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遭受人身傷害、房屋被強制拆遷、違法拆遷的情況屢見不鮮。被拆遷人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公安機關不批準立案的,被拆遷人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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