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範資金審批程序,確保資金使用不出問題。
第三,嚴把質量關,確保工程保質保量完成。
第四,公開資金使用情況,確保群眾的有力監督。
法律依據:《西藏自治區省司法廳和區強基惠民活動辦公室聯合發布的基本原則》(二)。
1.政府主導,廣泛參與。以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為基本保障,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依托法律專業人員在村(社區)開展法律服務,為基層組織和幹部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2.推進法治建設,服務民生。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各環節,滿足群眾對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立足本地區法律服務發展水平和基層群眾最基本、最迫切的法律需求,實施法律服務工程,以廣大農村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為工作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壹村(社區)壹名法律顧問”工作,逐步擴大法律服務的範圍和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