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程度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強制戒毒條例》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公安機關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對戒毒方式、戒毒期限、戒毒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等事項作出約定。,並應說明戒毒治療的療效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