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占他人承包的土地,造成承包地青苗毀壞,或者有其他情形導致承包地無法生產的,涉嫌破壞生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