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首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的,可以依照規定和司法程序解決。沒有行政調解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人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影響生產,不得在有爭議的土地上修建建築物和改變附著物。土地被非法占用或不合理時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壹、充分收集和準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分配記錄、證人證言等。
二是村委會、鎮裏可以出面調解,調解過的文書、記錄、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第三,要先去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仲裁。這類機構壹般設在縣農村經濟工作管理站,簡稱農經站。
第四,協商調解不成,就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侵占他人土地建房是違法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