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強制交易可分為以下三類:1、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同時還包括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3.經營者銷售商品,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於強制交易行為,用戶或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與之交易。用戶和消費者有權選擇與誰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交易,不得剝奪用戶和消費者選擇交易的權利。對於強制交易,用戶和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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