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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程序

強制清算的程序如下:

1.清算組成立前,應當報送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會計賬冊;

2.確定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賬冊的前提下,確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3.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事項;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財產變更後,清算組需要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確定清算方案,報法院確認。

公司強制清算的條件是什麽?

1.公司解散;

2.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違法清算行為的;

3.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4.公司沒有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管理層存在嚴重困難,公司繼續經營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6條

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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