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19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194條
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