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人強制執行的規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為保證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第二條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也可以由他人提供。第三條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並將擔保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第五條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交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六條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同意書,也可以由被執行人將同意的內容記入筆錄,由被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十條中止執行的期限與保函約定的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 *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