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促進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份為標的,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給予的長期激勵。上市公司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發表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進行證券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