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依據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支付的貨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