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關於執行法律依據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法院作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采取重大強制措施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2.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執行人不方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5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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