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加重處罰情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警察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