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承包人應當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築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延伸信息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違反了《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壹條已經明確。
但在實踐中,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已經消失,已經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條件,可以認定為有效,這就來源於合同效力補正理論。
合同效力的補正是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不能生效。當事人可以通過事後補正或者實際履行使合同滿足生效條件,使合同生效。但在糾正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合同效力時,也應註意壹些問題;
首先,施工合同的效力只能對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合同予以補正,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不得補正;其次,明確了補正時間應當放寬至建設工程竣工,並在審判實踐中嚴格把握這壹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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