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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2021.1生效)第1012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14條姓名權、名稱權不得非法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承擔侵犯他人姓名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3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侵占、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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