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