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侵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即給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那麽經營者的責任是: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並且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所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壹條。
第二,如果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權,即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麽經營者應當承擔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所贍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侵害消費者財產權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采取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返還商品和服務價款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五是經營者未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第六,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