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普遍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基於壹般禁止和個別解禁。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進行審批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其他機關或者直屬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