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道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公鐵立交和公鐵平行路段護欄建設、維護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壹、公鐵立交建設和維護
(壹)互通式立交建設的原則
新建或改建鐵路穿越既有公路時,優先選擇穿越公路的鐵路,原則上不改變既有公路標高,並考慮公路規劃需要;新建、改建公路穿越既有鐵路時,應經過綜合技術、經濟、安全比較後確定方案,並采用優先方式。
現有公鐵立交原則上不改變原有交叉口模式。公鐵立交出現危及交通安全的病害或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可在現有橋址進行加固或改建。改建時,應按原建設標準或規劃線路建設標準建設。靠近火車站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2)交換條件的保留
鐵路在設計和施工階段應綜合考慮公路建設的形勢和發展,為規劃擬建公路穿越(跨越)鐵路預留條件,高速鐵路在設計和施工階段必須預留公路穿越高速鐵路的通道;公路建設應為擬建鐵路建設項目穿越預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