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賠償共同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共同提出賠償請求。也就是俗稱的“行政訴訟附帶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應當壹並受理行政賠償請求。因此,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在起訴期限、管轄法院、審理期限等方面與壹般行政訴訟基本相同。比如以海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賠償請求的,也由海關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同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令》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受理。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必須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支付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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