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為:被查封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行為人實施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沒收工具、罰款等行政處罰。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其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性:
版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