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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權法關於物業費的相關規定

《國家物權法》對物業費的相關規定如下:

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合同向物業使用人或業主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根據政府指導價和綜合市場價格綜合確定,收費標準等於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米價格。

物業費包括: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等。;

2、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等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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