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標的再次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其本人和委托人在第壹次拍賣中應當支付的傭金。重新拍賣的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領取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
擴展數據:
根據拍賣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拍賣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和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讓的時間和方式;
(六)傭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拍賣的公告和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前七日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和地點;
(四)申辦手續;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