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法院作出的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特點是:首先,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而且在於懲罰和制裁嚴重的不法行為;其次,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除了考慮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外,還應考慮主觀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賠償能力等。第三,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往往高於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第四,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必須由法律規定。
懲罰性賠償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我國也可以借鑒。立法原因主要在於傳統補償性賠償制度的威懾力有限,無法制止壹些經濟利益巨大的違法行為,而對此類違法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助於遏制其發生。另外,有些侵權行為雖然不會給當事人造成太大的經濟損失,但可能性質非常惡劣,給當事人的精神造成無法彌補的痛苦。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有助於安慰被侵權人,讓侵權人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從而減少或杜絕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證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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