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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侵權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犯人身權。

2.侵害個人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無過失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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