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與其制定機關分出來的。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壹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壹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不同,法律的效力大於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