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1.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2、?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3.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
5.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懲治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2009年2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