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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侵占罪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公安之所以對侵占罪不立案,是因為侵占罪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知後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主動拒絕告知的壹般不予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才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刑事訴訟法

第212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刑法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才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刑事訴訟法

第212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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