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談判收購、取得被收購股權代表同意、向有關部門申請轉讓、簽訂收購協議時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要求: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權益變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其變動情況,嚴格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等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公開之前,有義務予以保密。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