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健康發展,維護醫療患者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創傷性或侵入性醫療技術,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修復和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主要從事醫療美容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治醫師,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醫學美容科為壹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為二級診療科目。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並公布。
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