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然而,隨著互聯網和電子時代的發展,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不再局限於傳統的當面簽字蓋章,而是會在更多的第三方平臺或電子支付中使用電子簽名模式。電子印章不是電子印章圖案。只有電子印章圖案沒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效的電子印章和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是,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因此,除了滿足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外,還需要滿足法律對電子合同的原始形式和保存條件的要求。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電子簽名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證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