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不足60日的除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是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是有期限的,必須提交相應的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後,按規定向復議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