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有權扣車,但確切的叫法不應該叫“扣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所以城管也可以“扣押”車。大多數人可能認為這也是“扣押”。其實性質不同,只能保存7天。3.如果妳所在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城管在辦案時可以暫扣車輛或違法工具,那麽城管也有權扣留車輛,而且確實是這樣的。建議盡快處理此事,積極改正錯誤,減輕處罰,讓車出來,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許可,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限制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