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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國務院關於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相關文件(編號: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

4選址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城市規劃。

4.2生活垃圾填埋場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保護區、軍事遺址、國家秘密地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4.3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標高應在重現期不低於50年的洪水位以上,並應建在遠期規劃中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以外。

擬建設具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垃圾填埋場,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可以適當降低前款規定的選址標準。

4.4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避開以下區域:破壞性地震和活動構造區;活動崩塌、滑坡和隆起帶;活動斷裂帶;石灰巖洞開發區;廢棄礦區的活動沈陷區;活動沙丘區;受海嘯和浪湧影響的地區;濕地;不穩定的沖積扇和沖溝地區;泥炭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4.5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位置和與周圍居民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確定,並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考慮滲濾液、空氣汙染物(包括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等)。)等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因素,並根據區域內環境功能區的類型,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民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以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常住居民的生活場所、地表水、公路和主要交通道路。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可以作為規劃和控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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