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達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繁重的工作量,每年給予壹定時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員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的特殊之處在於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其他績效工資制的員工的正常工資。
對於這些員工,首先要計算出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費,然後除以工資計算的天數,即21.75,得到正常日工資;只有當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時,用人單位才能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其他情況下,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沒有為離職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法律依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