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當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國家財力狀況核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地方政府的,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適當傾斜。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